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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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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定许可”情况下的(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根据该条例第47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报刊、教科书等“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已发表作品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
作者 张抗抗
出处 《中国版权》 2010年第3期10-12,共3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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