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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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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0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陈建功
出处 《中国版权》 2010年第3期14-14,共1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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