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黑格尔的“法律”.类似干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规律”。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是一切人为设定的法或法律的根据。人为设定的法或法律体系,是人的自由或自由意志通过一系列的环节。最终达到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成为“绝对精神”或“上帝”、“理性”、“绝对”的体现。法治是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实质,黑格尔的国家则成为他的法或法律体系现实的体现者。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必然地导向科学和民主。
出处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2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