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种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的做法,这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身缺乏详细的适用规范和相应的监督方式。同时,不起诉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明确态度,导致各级检察机关不敢或者不愿意使用不起诉制度,致使不起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案的制度所代替.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出处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2期109-111,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