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我国老农保制度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动力,诱致性变迁乏力导致了老农保制度供给不足并锁定在无效率状态。而普惠制新农保的创建是一种强制型制度变迁,制度创新关注的主要是效率目标,其决定因素不是外在压力和财政能力,而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动机。普惠式基础养老金保障了新农保的社会性和强制性,有利于缩小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差距,但不能明显提高农村内部养老保障的公平度,且没有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要保障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必须实现强制型制度变迁向诱致型制度变迁的转变,采取措施提升农民的制度需求,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0年第6期95-99,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