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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之辨析——驳“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非我国法的渊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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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渊源,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妾身未明"。然而通说所持的对法院无约束力、制定程序不严格、非《立法法》所规定等论据均不能成立,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法的渊源的属性,也顺应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作者 郑宁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0年第6期154-155,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04.
  • 2姜明安.行政法概要[A].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19-20.
  • 3罗豪才,姜明安.我国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法源[J].法学研究,1987,9(4):1-7. 被引量:10
  • 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2:57-68..

共引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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