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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金分红的法律责任——以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分红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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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同的基金运作形式会有不同的分红要求,其中,契约型基金的契约性决定了分红与否和分红方式都应由基金合同约定。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分红应当承担返还管理费用的责任,原则上还对应分而未分红部分资产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契约型基金一统天下的中国,契约精神的缺乏成为导致基金违约的根本原因,应当根据中国契约精神缺乏的文化背景改革中国基金的运作方式。
作者 刘运宏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47-49,共3页 Wuhan Fina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7

  • 1Lee Gremillion.《美国开放式共同基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 2高良玉.《关于开放式基金分红的几点认识体会》[J].当代金融家,.
  • 3江赛春.《基金公司选择基金分红的四种情况》,《证券时报》,2010.4.14.
  • 4书之.《按契约分红对基金投资者的意义》,《证券时报》,2010.4.14.
  • 5郑晓波.《证监会研究中心提出中国版401K构想》,《证券时报》,2011.8.8.
  • 6张学庆.《基金分红案余音未了》,《理财周刊》,2010.4.6.
  • 7Lee Gremillion.美国开放式共同基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P13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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