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提出质疑并且提出修改议案。为了实施有效的监督,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上级政府机构监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以让检察机关和政府律师共同参与监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还可以引入听证制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举行公开的听证。
出处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184-186,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基金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律师政治参与--以安徽省律师为例>(2008jq014zd)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当代中国律师的政治参与>(2009sk04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