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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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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简称《通知》,下同)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顾学锋
出处 《税收征纳》 2010年第6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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