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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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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问题解释如下:
出处 《重庆通信业》 2010年第3期25-26,共2页 Chongqing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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