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回权的客体应是已发表作品的使用权。目前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作者享有收回权,但其行使将会对作品使用权人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为防止作者滥用权利,规定收回权的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收回权与发表权和修改权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其独立的制度价值,我国应认识到收回权在著作人身权体系中的独立价值并对其提供法律保护。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91-92,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