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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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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声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0年第6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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