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与古典契约论比较的维度审视罗尔斯的契约论方法。罗尔斯的契约论与古典契约论有着明显区别: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有知之约与无知之约、自然人性与公民属性、权力的合法性与社会正义,等等。尽管罗尔斯的契约论达到了当代契约论的高峰,但是,其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质疑追问的开放性问题:他并未彻底否定功利主义思想方法;他的思想方法中含有相当程度的直觉主义的色彩;离开"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正义是否可能?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2010年第10期32-37,共6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