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对全国首例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消费维权案做出一审宣判。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北京老边饺子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源丽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七日内分别赔偿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判决七日内分别赔偿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餐盒费五元和十五元.并分别支付餐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出处
《食品安全导刊》
2010年第6期12-13,共2页
China Food Safety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