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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衡平原则反思先用权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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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用权规定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之中:“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该条所表示的制造使用权即构成先用权。先用权的目的是先用权人可以此对抗实施相同技术(设计)的专利权人,继续合法实施该技术(设计)。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46-4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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