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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下的留置权成立要件——以《物权法》第231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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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231条的解释,探讨了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即留置物与债权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同一法律关系"是对牵连关系的一个进步,并且对其应该做限制解释,认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并具体分析了其几种情形。再次,对我国规定的民事留置权的例外商事留置权正当性进行分析,看出我们立法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使《物权法》能够得到明确的适用。
作者 丁梅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0期18-19,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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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德]C·M·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法律出版社,2006,667.
  •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55;653;654.
  • 4我国《担保法》第84条”.
  • 5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3

共引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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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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