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种,即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模式。自上个世纪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改革在价值追求上出现了趋同性,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追求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注重控辩平衡和法官作用的适度发挥,被害人保护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被强调,既注重公正又关注效率,规范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刑事诉讼中的趋同性表明了一般规律性,而差异性则体现了世界各国解决刑事案件具体方式与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刑事诉讼的未来改革,应该兼顾刑事诉讼中的趋同性和差异性。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5-1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