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但是,必须以民事权利或者法律秩序遭到破坏为前提。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结构下,检察权是基于监督的立场介入诉讼,不会破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衡,不会必然侵犯诉权;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干预民事审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事审判的公正。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运行时,应注意几种关系,即诉权和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约,检察权对诉权和审判权的制约、检察权对审判权和诉权的保障,但是也要避免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运行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应该保障检察权、诉权和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对立统一的协调运行。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7-2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