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iiNet案是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最新案例。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授权"侵权。认定是否"授权"有三个要件:阻止版权侵权能力的大小;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或避免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合法传播设备",不构成"授权"侵权,无须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而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符合"安全港"条款要求而免责。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6期80-84,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