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张某和李某于2005年5月1日到某保安公司工作,两人分别在一个月内与公司补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只倒休1天,除春节外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公司也未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且一直未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4月20日,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自2005年5月以来的加班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张某和李某不愿与公司续签。2009年6月1日,李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自2005年5月以来的加班费并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
作者 杨广
出处 《中国劳动》 2010年第6期47-49,共3页 China Labor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