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上的见义勇为一般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要完全避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矛盾和立法重合,其根本方法是对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在调整见义勇为中的功能定位,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解决见义勇为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只有准确的定位才能避免三个部位法之间的冲突。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144-151,共8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