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并不存在经过设计或者立法明确规定的系统化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现实中所采取的是以地方政府的政治行政性解决方式为主导、以司法机关的司法解决方式为配合、以社会调处解决为补充,结合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并以非诉讼方式为主体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其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纠纷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化解作用,保证了社会的基本稳定,但在整体和局部层面皆面临着无法全面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困境,机制本身存在诸多缺陷。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106-111,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群体性纠纷的发生机理及解决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08RKA3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