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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刑法三》标点勘误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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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书局点校本《元史》卷一0四《刑法三》“食货”条(第2649页): 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笔者以为,本处标点有误,正确标点应该为:
作者 杨印民
出处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2-112,共1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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