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拟建立一种抗辩平等的诉讼模式,但事实证明这种模式下的我国律师在辩护上并没有与检察机关实现对抗。庭审控辩对抗理应包括定罪与量刑,然而庭审只有定罪,不公开对量刑进行辩论,由法官通过办公室协商、庭外非正式调查及采纳意见完成,辩护律师对量刑不管是在庭审前的建议或是在庭审中的答辩均影响甚微。辩护律师在量刑建议上的缺位,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阻碍了我国诉讼的公开化及透明化的建设进程,必须予以重新构建,让辩护律师有效参与量刑。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32-1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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