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担保权为担保税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设,为确保其成立或其优先顺位,自应有公示的必要,公示方法之一即为登记。无论对纳税担保的性质采取哪种观点,纳税担保权均可在一般民事登记簿上登记,但相应税务机关应尽相应审查义务,以防担保欺诈。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52-153,221,共3页
Seeker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090450491)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08JC820041)
中国法学会200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D080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JD8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