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4月15日,在河南省郑州、鹤壁等地租房涉嫌非法经营人体器官的4名被告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此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对河南省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的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在开封的这起案件中,处在最底端的"供体"、召集"供体"的"三线"、提供黑中介服务的"二线"以及直接和患者联系的"一线",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非法器官移植交易链条。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对器官买卖单独定罪,两地适用法律也不相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是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量刑,而北京检方则是以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0年第12期13-15,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