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而法律与市场失灵的关系密切。传统市场失灵学说认为对市场失灵的矫正需要政府的干预,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能够起到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新近的经济学理论对传统的市场失灵学说提出了挑战,认为对市场失灵所包含的许多情况可以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进行矫正。这一挑战并未改变民法和经济法对于市场失灵的不同功能,只是说明了经济法的市场化倾向。经济法的市场化和民法的社会化都仅仅是法律为适应实践而进行的修正,并非异化。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77-80,共4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