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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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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只要患者受到损害,无论是否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关,医疗机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邓利强
机构地区
华卫律师事务所
出处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9期22-22,共1页
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关键词
热线
维权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
诊疗活动
诊疗行为
分类号
R-051 [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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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医师,2012,28(30):25-2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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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医师,2013(3):47-47.
4
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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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医师,2011,27(30):26-2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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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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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医师,2011,27(47):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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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医师,2012,28(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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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维权热线[J]
.中国社区医师,2013(21):47-47.
10
邓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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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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