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时,货币在短时间内实际购买力迅速下降,若对不同时间发生的业务只进行金额上的简单比较,则不符合会计可比性原则要求,可能会误导信息使用者。我国财政部没有制定专门的恶性通货膨胀会计准则,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有相关规定。跨国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境外经营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如果企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在将企业的境外经营收益纳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时,则需要将企业境外经营机构的财务报表按人民币折算。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74-7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