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法管理博客必须明确认定博客侵权主体责任。网站在博客侵权中承担消极审查义务,一般应予免责,但对那些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客视而不见,网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博主因黑客入侵改写博客内容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不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侵权责任;名人请人代写博客而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扒客"作为特殊传播主体,转载或链接他人博客而导致侵权,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责任,但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改动原博客内容或转载侮辱性言论博客,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出处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84-86,共3页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网络舆论引导规律研究"(09BXW02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