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越来越大的当代社会,生态损害无疑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加剧风险程度的不利因素。完整的生态损害不仅包括通过环境对某些权利主体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还包括生态环境本身遭受到的损害。对此,仅仅依靠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手段已经不能充分予以救济,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综合采用环境责任保险、生态损害填补基金和财务保证等社会化救济方式进行有效赔偿和修复。
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26-129,共4页
Socialism Studies
基金
湖南省重点学科环境资源与保护法学建设项目资助(湘教通[2006]180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09QY007)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