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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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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0年第17期18-2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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