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其应然合法性和实然合法性。倘若脱离民间金融所生存和发展的具体语境,单纯从国家法一元化视角出发去讨论民间金融的合法或者非法,都是有失偏颇的。从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结构体系看,那些在国家法层面被认定为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民间法层面并不当然丧失其合法性。因此,对民间金融必须立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结构的分析视角来加以考察,并通过适当的制度选择实现对其发展的规制和引导,而不是不加区别地一律予以打压和限制。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6期57-62,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民间金融发展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7CGFX007YBQ)的最终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