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丈夫私卖房屋的协议应无效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1992年10月,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0年5月,王桌拿出从炒股中获得的收益购买了面积约60m2的门面房,一年后,拿到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王某。2005年10月,王某与刘桌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08年10月,王某因炒股缺少资金,便将所购门面房卖给同学田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田某向王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32万元,王某保证房屋产权证清楚无纠纷,否则由王某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出处 《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2010年第6期52-52,共1页 Country Agriculture Farme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