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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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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由此,对该项情况利息支出有了新的规定,该文的出台对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的处理做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更便于操作,相关企业应充分理解、准确把握。
作者 马小玲
机构地区 成都理工大学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10-11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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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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