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实行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与该法所倡导的鼓励投资兴业的立法理念相矛盾。基于对我国公司法上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非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之反思,认为现行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会形同虚设,应建立公司资产信用的新理念,建立基本储备金制度,改革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而适用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之外寻求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出处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62-64,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Medical University
基金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校级科研重点课题
项目编号为:XDK2009F-A-2之子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