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加入ICSID公约之初,曾对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做出了保留,限制了中心对中国管辖权的范围。而自1998年开始,我国逐渐采取"全面同意式"——有关BITs概括同意"中心"仲裁庭的管辖权,且不对有关争端附加重要例外。从以往对中心管辖权的限制,到如今对中心管辖权的开放状态的转变固然与时代的变迁有关,但我国是一个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为止仍然是资本输入国,对外投资规模不大,这样的设置风险太大。分析中国现在的开放是否意味着中国已经撤回了其在ICSID公约的保留以及对我国BITs中争端解决条款提出完善的建议。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0年第12期285-286,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