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通过自己表达其感知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证人只有按时出席法庭才能对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加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够得以正常进行。因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作证都要求必须以出庭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然而,目前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的现象仍是比较普遍,已经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因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然是当务之急。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0年第13期311-312,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