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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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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将应收账款纳入担保物范围,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并规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配合《物权法》正式实施,人民银行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在10月1日《物权法》实施时同步上线运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出处 《青海金融》 2010年第6期17-20,共4页 Qi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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