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享有侦查权一直都是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日本、德国、美国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赋予检察机关或多或少的侦查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都遭遇了一定程度的尴尬。无论是从程序公正、现代化犯罪对侦查手段和侦查主体的要求来讲,还是从目前检察机关所承担的任务来讲,我国检察机关都不宜拥有过于强大的侦查权。因此,只有规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才能实现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