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抵押设定人范围过宽、抵押财产范围过窄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欠缺等立法缺陷,应予修正。在现有制度下,法院应正确界定"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含义和范围,正确理解有关浮动抵押登记机关和登记类型的规定,以及浮动抵押权在优先受偿权体系中的效力顺位等问题,正确适用浮动抵押制度。银行应深入分析和研究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所在及其产生原因,通过慎选授信对象、订好抵押合同、及时抵押办理登记、加强抵押财产监管等途径和方式,合理防避浮动抵押贷款风险,积极开展浮动抵押贷款业务。
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319-324,共6页
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物权法若干前沿问题研究"(SFH2008A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