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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图书馆罚款规则——以“逾期罚款”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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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普遍实行于高校图书馆的罚款规则,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肯定论、否定论和修正论。而从高校图书馆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来看,简单的肯定或否定都欠缺理论或实践的支撑。由于高校图书馆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及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赋予高校图书馆以行政处罚权并不必要与可行。而图书馆借阅规则在本质上是格式合同,而逾期还书在本质上是迟延履行,因此,可以将高校图书馆的"罚款"修正为"违约金",从而使其"名正言顺"。
作者 梁洁欣
机构地区 贺州学院图书馆
出处 《市场论坛》 2010年第6期82-83,共2页 Market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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