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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能否成为胜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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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马某多次到段某经营的服装店赊购服装。其间,马某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其余货款段某多次追索,马某均以种种理由不愿结付。后段某三次以固定电话拨打马某的手机,催促马某结付尚欠货款五万元或在欠款单上签名,并对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但马某仍拒绝结付。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0年第13期65-65,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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