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具体会计业务中,经常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它主要包括如下业务: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企业代销他人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中福利设施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这些业务,虽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货币收入,但却能产生间接的收益(除了无偿赠送外)。而且这些收益也高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因之,我们认为它应该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在具体会计工作实践中,由于对'视同销售'理解的不同,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法。如:例1:昌惠水泥有限公司把自产的水泥500吨,用于基本建设,每吨水泥制造成本为300元,市场销售价为330元,该产品运用于增值税率为17%。第一种方法:即把销售价格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依据,计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货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帐户,以自产水泥实际成本,贷记'产成品——水泥产品'帐户,将两者的合计数作为'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帐户。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