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核能的运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应对能源危机的主要手段之一,在解决国内能源紧张的同时其相应地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核能废物即放射性废物民事侵权问题,如何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成为各国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在此方面虽然有些零星规定,但基本上是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而非从民事角度做出的规范,笔者认为应当在明确放射性废物界定的基础上确立放射性废物民事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为主与侵权人承担损失为辅的赔偿原则。
出处
《科技信息》
2009年第32期35-35,37,共2页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基金
2007年度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放射性废物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编号FX071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