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煤炭企业可在所得税前列支从成本中计提的生产安全费用,国家从税收优惠的角度,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大投入,大大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2008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将生产安全费用从税前成本中计提改为税后利润中计留,但在执行一年中出现诸多弊端。2009年6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较好地解决了高危行业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这一实际问题,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出处
《科技信息》
2009年第34期277-2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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