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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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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经济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又无法解决时,就会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清算后依法可以申请注销。但现实中,公司或其股东为逃避债务,不依法进行清算,而是故意隐瞒事实,转移公司财产,进行虚假注销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期刊登的《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及《虚假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篇案例,从一些侧面反映出对这类案件处理时所应把握的原则。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38-4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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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7

  • 1(1999)朝经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
  • 2(2000)朝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裁定书.
  • 3(2000)海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裁定书.
  • 4(1999)二中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
  • 5(2000)海民初字第14244号民事判决书.
  • 6(2001)一中民终字1936号民事判决书.
  • 7(2000)西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
  • 8(2000)一中民终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
  • 9(2000)海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
  • 10(2001)一中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31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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