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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未签合同来认定人事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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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由 申请人王某,女,1969年9月生,汉族,1998年2月调入某培训中心,安排在同系统某公司工作,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2008年4月单位停发其工资,并限期其调离。申请人要求重新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单位认为其与王某没有事实上的人事关系,
作者 闫磊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0年第1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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