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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原伤残部位再次遭受工伤伤害能否再次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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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黄某于2006年12月进入原用人单位A眼镜厂从事注塑机操作工作。2007年1月10日,黄某在该厂发生了右手被机床压伤的工伤事故。2007年6月21日,黄某因该次工伤造成“右手拇指指关节功能障碍及食指远侧指关节功能丧失”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作者 阎林峰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0年第3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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