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原贫困标准确定方法中存在非食物支出偏低等问题,结果导致了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的低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贫困缓解的幅度。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农村新贫困标准虽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具有合理性,但仍然存在没有考虑地区价格差异等缺陷。因此应以生活水平基本一致为原则,探索地区可比的贫困标准;在提高农村贫困标准的同时,也应大力贯彻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出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66-70,共5页
Studies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08BJY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